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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29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士聚。被告陆某。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莺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