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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民仲审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顾言言与周静静、唐斯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言言,周静静,唐斯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仲审字第0007号申请人顾言言。被申请人周静静。被申请人唐斯亚。申请人顾言言与被申请人周静静、唐斯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宿仲调字第115号仲裁调解书。被申请人周静静、唐斯亚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顾言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宿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宿仲调字第11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周静静、唐斯亚应当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顾言言申请执行该调解书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宿仲调字第115号仲裁调解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述安代理审判员  陈 博代理审判员  段 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陆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