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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与葛春雨等6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葛春雨,陈桂秋,兴红,孙明霞,刘大勇,张立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5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负责人:尹鹏。被告:葛春雨,男,1980年6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陈桂秋,女,1981年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兴红,男,1971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孙明霞,女,1972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刘大勇,男,1971年7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张立新,女,1969年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与葛春雨等6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聂存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