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汴刑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罪犯范展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展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汴刑执字第196号罪犯范展华,男,1970年6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1日作出(2005)商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该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6日作出(2005)豫法刑二终字第3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05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8年6月17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5月28日经本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范展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12月,黄培忠借用他人资金,弄虚作假成立了商丘市巨鑫隆商贸有限公司。2004年春节前后,出任范展华为公司副总经理。2004年2月份经范展华联系,先后购进价值27万元的废钢轨,运到民权铁路货场,谎称有几千吨废钢轨准备出售,先后骗取天津金源公司304210.5元、长葛市宏运轨钢厂986150元。在共同犯罪中范展华系主犯。罪犯范展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连续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范展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展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6月17日起至2025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新生审判员 管小强审判员 张文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博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