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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34号原告张某,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高起起,临清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树华,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生气吵架,且被告婚前、婚后一直隐瞒被告患有癫痫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我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原、被告于2012年11月1日生一男孩李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原告称二人分居的时间为2013年4月,被告称二人分居的时间为2013年11月20日。诉讼期间原告称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提交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一份及录音光盘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婚前隐瞒患有癫痫病的事实。被告称被告患有癫痫病已有10年未犯且婚前已治愈,所以结婚时没告诉原告,被告虽婚后犯过一次癫痫病,但二人感情未破裂。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等在案为凭,以上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且婚后育有子女。被告虽隐瞒婚前曾患有癫痫病,但尚不足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要件。为了维护家庭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双方在生活中亦应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弥补不足,建立一个和睦家庭。原告主张二人感情破裂,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姜丽芬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子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