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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钟乃权与佛山市高明鸿怡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乐得士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乃权,佛山市高明鸿怡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乐得士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乃权,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谭海玲,广东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鸿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冯其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文聪,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乐得士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冯艺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肖文聪,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钟乃权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鸿怡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怡公司)、佛山市高明区乐得士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得士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3)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6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钟乃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免予收取。”上诉人钟乃权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裁定所依据的事实是(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作出的认定,而该判决是错误的判决。理由如下:(一)(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认定钟乃权与鸿怡公司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鸿怡公司停发工资之日止,是错误的。停发员工工资是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然而法院恰恰是利用用人单位这种侵权行为来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解除,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本案中鸿怡公司停发工资给钟乃权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认定钟乃权与鸿怡公司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鸿怡公司停发工资之日止,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二)(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认定钟乃权“视为服判”是错误的。(1)(2012)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137号案中已经审理查明钟乃权的诉求只是2000年后到2012年12个月的数额。(2)钟乃权在(2012)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137号案中已经提出追加起诉2000年前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但法官当庭向钟乃权释明:“由于该部分诉求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程序,钟乃权这一部分诉求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然后再向法院另行起诉”。钟乃权经过法官释明后,已随后就2000年前这部分经济补偿金问题向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一事不再理”为由驳回钟乃权的仲裁申请,理由就是(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中“关于钟乃权视为服判”的这一错误认定。(三)(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程序违法。原一审法院在未对钟乃权2000年前经济补偿金作任何认定和判决的情况下,(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径行对该部分事项进行认定并判决,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二、(2013)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678号民事裁定结合(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充分体现了弱势群体无路可行的社会潜规则。综上,上诉人钟乃权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被上诉人鸿怡公司答辩称,一、钟乃权在上诉状中列举的上诉理由均是认为由于(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错误而导致本案判决错误,因此钟乃权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在上述案件中继续主张权利而非另提起本案诉讼。二、钟乃权在2012年间第一次申请仲裁时,已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全部经济补偿金,在仲裁裁决驳回其请求后,应在期限内提起诉讼,但钟乃权起诉时只主张了部分的经济补偿金,视为其己经放弃了主张其它经济补偿金的权利。综上,钟乃权在本案中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合法有据,应予维持。被上诉人乐得士公司答辩称,一、乐得士公司与钟乃权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二、乐得士公司通过合同取得鸿怡公司财产的行为与钟乃权无关,且该行为并未对钟乃权构成侵权,钟乃权请求乐得士公司在接受和管理鸿怡公司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综上,钟乃权对乐得士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属于主体错误,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钟乃权的起诉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钟乃权和被上诉人鸿怡公司、乐得士公司在二审期间没有新的证据提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举证及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以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钟乃权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作如下分析:首先,钟乃权于2012年1月向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其与鸿怡公司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申请劳动仲裁,请求鸿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7437.59元(以下简称前案)。根据钟乃权在前案中的仲裁申请及请求可知,其向仲裁委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的理由已明确其于1990年10月入职鸿怡公司的前身,随后经转制过渡到鸿怡公司的事实,该陈述是对其连续计算工龄的自认,而其请求的经济补偿金并没有根据工作年限分段主张,而是概括、笼统的提出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应视为其在明确自身权利的情况下主张了全部工龄的经济补偿金;其次,前案经仲裁裁决、一审判决后,二审法院也已作出判决。因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未有审判监督程序对该终审判决予以否定之前,应以生效的终审判决,作为认定鸿怡公司是否应向钟乃权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根据上述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结合上述分析,钟乃权在本案中申请鸿怡公司支付1990年至2000年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已包含在前案的诉讼请求中,而前案已经过法院实体处理,钟乃权再次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再次,即便按照钟乃权的主张,其已向一审法院通过口头和书面方式变更诉讼请求,但未获准许,其应依法提起上诉,向二审法院主张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而事实上,其并没有提起上诉,而是选择重新申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钟乃权就同一诉求变更请求数额,属于合并审理的范围,无需重新申请仲裁,可直接在诉讼程序中申请变更诉求即可;最后,即便钟乃权对前案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不服,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以继续主张权利,而非另行提起本案诉讼。因此,原审法院驳回钟乃权的起诉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予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崔景诚代理审判员 钟 ? 玲代理审判员 霍???娟????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林嘉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