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下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吴彦与吕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彦,吕铁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下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吴彦。被告:吕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彦诉被告吕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书面撤诉报告一份)。本院认为,原告吴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吴彦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东晓人民陪审员 钱向劲人民陪审员 赵招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忠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