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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下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吴彦与吕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彦,吕铁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下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吴彦。被告:吕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彦诉被告吕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书面撤诉报告一份)。本院认为,原告吴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吴彦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东晓人民陪审员  钱向劲人民陪审员  赵招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忠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