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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开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杨辉与张德全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辉,张德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条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开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杨辉,男,汉族,1969年7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沈辉,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全,男,汉族,1967年2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汤小平,男,汉族,1969年12月2日生。原告杨辉诉被告张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辉及委托代理人沈辉,被告张德全委托代理人汤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辉诉称,被告于2013年6月10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2013年9月18日借款10万元。双方在借条中约定,若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未还款项的日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还约定因诉讼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律师费均由被告承担。原告按约给付了原告借款,但被告未按期还款,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承担律师费15000元以及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德全辩称,1、原告没有实际给付60万元给被告,原、被告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律规定,超出部分不予认可;2、我方于2013年6月27日已经偿还原告2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德全向原告杨辉借款50万元并于2013年6月10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张德全(甲方)今借到杨辉(乙方)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限10天,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本息,乙方有权按每日万分之八收取违约金并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因甲方未按期还本付息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向淮安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除应当支付借款本息外,愿意全额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及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同日,被告张德全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收到杨辉人民币50万元整。2013年9月18日,被告张德全又向原告杨辉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基本内容同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同日,被告张德全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杨辉人民币(现金)10万元整。另查明,原告于2013年6月9日向被告转账47.5万元,原告称剩余2.5万元系通过现金支付。被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原告转账2万元,被告称该款用于偿还上述借款,原告不予认可。审理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中的利息部分为,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其中50万元自2013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10万元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同时,原告撤回主张律师15000元的请求。上列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应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德全向原告杨辉两次借款共计60万元,有借条、收条、转账凭证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已向偿还原告利息2万元,有转账凭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因双方约定利率过高,现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2013年6月10日的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原告主张自2013年6月20日计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已向原告偿还利息2万元,该部分利息应予以扣除。关于2013年9月18日的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13年12月3日计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德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辉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20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扣除2万元利息;同时支付自2013年12月3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杨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50元,由被告张德全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审 判 长  刘海波代理审判员  纪石平人民陪审员  左 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娅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