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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各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强、张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各庄信用社,张强,张工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涿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各庄信用社。被执行人张强,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张工东,住涿州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涿民初字第2280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人向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涿州市人民法院的(2011)涿民初字第2280号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云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