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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罗文平与陶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平,陶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44号原告:罗文平,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陶杰,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平诉被告陶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平撤回对被告陶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罗文平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丽琼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佩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