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夏云年与高申宏、吴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云年,高申宏,吴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678号原告:夏云年,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委托代理人:许从才,庐江县白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申宏,男,49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被告:吴秀云,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云年诉被告高申宏、吴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云年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云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云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云年负担。审判员 卢荣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