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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湖南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戚峥及怀化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戚峥,怀化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20号203房,组织机构代码698579922。法定代表人邹荣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再昌,湖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戚峥,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盛硕环(特别授权),中方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怀化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湖天桥村11组,组织机构代码73285567X。法定代表人伍玉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湖南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戚峥及原审被告怀化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湖南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丁再昌,被上诉人戚峥的委托代理人盛硕环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怀化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戚峥与湖南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时,湖南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办妥立项、规划、报建等审批手续,是否具备开发“水木天成”项目的基本条件,是确认《房屋认购协议》效力的重要因素。故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湖南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判长  向淑莉审判员  王文利审判员  陈 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谌东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