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终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夏斌与被上诉人赵龙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斌,赵龙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1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斌,男,1952年1月28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龙三,男,1952年7月31日生。上诉人夏斌与被上诉人赵龙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秦民初字第4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斌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斌撤回上诉,双方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夏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小戈代理审判员 汪德全代理审判员 吴 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