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商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浙江远洋轴瓦有限公司与淄博牵引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远洋轴瓦有限公司,淄博牵引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商初字第1577号原告浙江远洋轴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璜山镇安康路。法定代表人许锷宝,经理。被告淄博牵引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东路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远洋轴瓦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牵引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淄博牵引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远洋轴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淄博牵引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2.50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仇传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连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