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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油民初字第3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3469号原告:蒋某某,女,生于1980年5月18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委托代理人:付某某,江油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2年5月27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冯 艳审 判 员  黄秀富人民陪审员  魏 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