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中民二终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万振与被上诉人欧如存、一审被告徐州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万振,欧如存,徐州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宿中民二终字第0045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徐万振,男,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蒋玉亭,萧县闫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奕停,萧县新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欧如存,男,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胡景胜,萧县永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被告:徐州峰,男,住安徽省萧县,系徐万振弟弟。上诉人徐万振因与被上诉人欧如存、一审被告徐州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的(2013)萧民一初字第01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解亚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昊彧、代理审判员张奥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万振的委托代理人蒋玉亭、孙奕停,被上诉人欧如存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景胜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徐州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3)萧民一初字第014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解亚洁审 判 员 吴昊彧代理审判员 张 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化成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