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太民一初字第036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关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云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3669号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蒋颖,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琳玲,该社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殿发,该社工作人员。被告:关云飞,男,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关云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0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太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姜卫民代理 审 判员 刘 敏人民 陪 审员 王新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刘零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