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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115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康以新、李洪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康以新,李洪锋,李念辉,王长磊,段永军,丁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156-3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东路129号。被申请执行人:康以新,居民。被申请执行人:李洪锋,居民。被申请执行人:李念辉,“东昌时讯”记者,东昌府区利民东路6号。被申请执行人:王长磊,居民。被申请执行人:段永军,居民。被申请执行人:丁钦伟,居民。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2)聊东商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上述部分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康以新、李洪锋、李念辉、王长磊、段永军、丁钦伟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小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