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舟普商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应鹤恩与张裕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鹤恩,张裕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普商初字第1058号原告应鹤恩。被告张裕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海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应鹤恩诉被告张裕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应鹤恩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鹤恩撤回对被告张裕祥起诉。案件受理费2778元,减半收取1389元,由原告应鹤恩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 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方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