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建梅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江锡文与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锡文,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梅商初字第13号原告:江锡文。委托代理人:周晓虎。被告: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小猫。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锡文与被告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1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71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赖梅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钱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