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田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田刑初字第00073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出生地安徽省淮南市,初中文化程度,住淮南市潘集区。2013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不在押。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春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9日19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淮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路段与骑电动自行车的程某某发生碰撞,二人均受伤。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田家庵一大队民警接110指令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赵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当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被告人赵某某带至淮南朝阳医院抽取血样送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抽取的血样检验鉴定,被告人赵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128.2毫克/100毫升,大于8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田家庵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查获经过,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2013)法毒检字第390号检验报告书》,被告人赵某某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鲁仕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丹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