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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民二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忠怀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忠怀,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二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忠怀,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石道乡上沃村**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站路76号。法定代表人齐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璞,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震,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忠怀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送变电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一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忠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忠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忠怀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军胜审判员  宋江涛审判员  谢宏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顺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