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执字第08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袁加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加增,台州市路桥运兴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浦执字第0800号申请执行人袁加增,个体运输户。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运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八份村。法定代表人周昌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袁加增与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运兴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浦民初字第05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运兴运输有限公司应付袁加增赔偿款621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07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浦民初字第051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其贵执行员 姚向东执行员 刘姚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