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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清刑减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邓鑫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清刑减字第192号罪犯邓鑫,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2日作出了(2003)朝刑初字第18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鑫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邓鑫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9日以(2003)二中刑终字第18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06年11月22日以(2006)一中刑减字第33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8年3月20日以(2008)一中清刑减字第5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9年7月20日以(2009)一中清刑减字第13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9月20日以(2010)一中清刑减字第22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11月18日以(2011)一中清刑减字第054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56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对罪犯邓鑫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认为,罪犯邓鑫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3年获得监狱嘉奖奖励。建议对罪犯邓鑫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邓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得监狱嘉奖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鑫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鑫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3年4月24日起至2014年4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连春审判员  程丽霞审判员  于宏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慧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