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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一初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洪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洪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一初字第00762号原告:李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某某路*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某某市某某小区*号楼***室。被告:李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街***号。被告:洪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某路某某平房*号。委托代理人:慕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某某市某某城**号楼。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洪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收诉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6日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李某某、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6年4月8日与被告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原告以5.6万元购买被告座落在某某市某某某小区某某幢某某路XX号XXXXX室回迁楼,面积47.16平方米,因当时房照没有下发,致使原告无法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现房照已下发,原告找被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被告拒不协助办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二被告协助办理更名过户手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房屋买卖属实,因长期在外地,现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提供下列证据:1、房屋买卖协议书,证明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的事实;2、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号:某某市房权证某某街字第XXXXXXXXX**号),证明原告购买被告座落在某某城小区XX幢某某路XX号甲XXX室;3、夫妻关系证明,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未提供证据。庭审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被告无异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8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被告将座落在某某市某某街某某城小区某某幢某某路XX号甲XXX室回迁楼房(房权证号:某某市房权证某某街字第XXXXXXXXX**号),建筑面积47.16平方米,以5.6万元卖给原告,房屋买卖后,没有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另被告李某某、洪某某系夫妻关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由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识表示,买卖关系有效,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二、被告李某某、洪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协助原告李某某办理座落于某某市某某街某某某小区XX幢某某路XX号甲XXX室楼房(建筑面积47.16平方米、房权证号:某某市房权证某某街字第XXXXXXXX**号)的更名过户手续。诉讼费12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野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娇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