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本瑞与被执行人大庆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本瑞,大庆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邹本瑞,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大庆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北3-8号,组织机构代码67293690-9。法定代表人马书峰,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邹本瑞与被执行人大庆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15日作出的庆经劳仲字(2013)第2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9日向大庆市龙凤区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7695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此案已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龙凤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庆经劳仲字(2013)第2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德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景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