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法特清算初字第1259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法特清算初字第12599-2号申请人北京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2013年12月23日,北京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清算组成立后对北京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清算工作,查找北京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但截至2013年12月23日,清算组未找到北京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且公司的人员下落不明,现无法清算,故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本院终结北京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清算组未能查找到北京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北京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员下落不明,无法清算,故北京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应予终结。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北京多伦多国际医院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北京多伦多国际医院的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甄洁莹代理审判员 刘海云代理审判员 徐 硕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孔令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