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前民执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卢占全与李长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占全,李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前民执字第954号申请执行人卢占全。被执行人李长国。申请执行人卢占全与被执行人李长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前民初字第2328号民事调解。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全部执行款给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卢占全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执行费200元由申请人承担,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民初字第232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