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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前民执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卢占全与李长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占全,李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前民执字第954号申请执行人卢占全。被执行人李长国。申请执行人卢占全与被执行人李长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前民初字第2328号民事调解。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全部执行款给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卢占全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执行费200元由申请人承担,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民初字第232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