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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67-72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柳朝中、肖勇军等与匡和群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朝中,肖勇军,邬建军,杨林槛,彭中华,刘国辉,张燕,郑建平,钱昭,罗春雷,张必红,孙方雷,匡和群,深圳市群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67-7278号7267号案件原告柳朝中,男,汉族,1974年1月5日出生。7268号案件原告肖勇军,男,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7269号案件原告邬建军,男,汉族,1977年7月12日出生。7270号案件原告杨林槛,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7271号案件原告彭中华,男,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7272号案件原告刘国辉,男,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7273号案件原告张燕,女,汉族,1976年6月9日出生。7274号案件原告郑建平,男,汉族,1979年4月10日出生。7275号案件原告钱昭,男,汉族,1979年9月16日出生。7276号案件原告罗春雷,男,汉族,1975年11月2日出生。7277号案件原告张必红,男,汉族,1979年11月22日出生。7278号案件原告孙方雷,男,汉族,1976年5月5日出生。7267-7278号案件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宝平,广东明根律师事务所律师。7267、7271、7275、7276、7278号案件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璐婷。被告匡和群,男,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第三人深圳市群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匡和群。原告柳朝中等12人诉被告匡和群、第三人深圳市群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十二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朝中等12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宝平,原告柳朝中、彭中华、钱昭、罗春雷、孙方雷的委托代理人唐璐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柳朝中等12人系第三人的员工。经福田法院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书的确定,第三人应向原告柳朝中等12人支付数额不等的工资。因第三人未自动履行,经福田法院强制执行,仍有数额不等的工资及利息未能得以履行。因第三人目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福田法院现已终结执行。目前,第三人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办公场所已人去楼空。被告系第三人的唯一一名股东,至今未依法对第三人进行清算且个人财产与第三人财产不分。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对第三人对原告柳朝中等12人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对第三人所负工资债务(具体详见附表)及其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向原告柳朝中等12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时原告柳朝中等12人将诉讼请求明确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要求被告对第三人所负工资债务(具体详见附表)及其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向原告柳朝中等12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未作答辩,未到庭。第三人未作陈述,未到庭。本院查明,原告柳朝中等12人诉第三人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第三人应向原告柳朝中等12人支付数额不等的工资(具体详见附表)。后因第三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柳朝中等12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告柳朝中等12人仍有部分债权未能得以清偿。后本院以第三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为由,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另查,第三人成立于2003年6月4日,注册资本5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现股东为被告一人,持股比例100%;因2009年度未年检于2012年1月16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以上查明事实有民事裁定书、第三人工商信息资料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三人于2012年1月16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被告作为第三人的清算义务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对于第三人因未及时清算而给债权人原告柳朝中等12人造成的损失,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原告柳朝中等12人债权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有部分债权未能获得清偿,而第三人迄今仍未进行清算且下落不明,且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于经强制执行仍不能自第三人处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在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加以反驳的情况下,可据此推定该未获清偿的债权部分系该被告未及时履行对第三人的清算义务所造成的债权人的损失,原告柳朝中等12人据此有权要求该被告在该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匡和群对第三人深圳市群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所负原告柳朝中等12人的债务【包括数额不等的工资(具体数额详见附表)以及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判决所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数额详见附表】承担赔偿责任。十二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柳朝中等12人预交,具体数额详见附表),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莹人民陪审员 武    农人民陪审员 蔡  玉  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欧涯涯(代)判决附表:序号案号原告姓名诉讼请求金额(元)裁判文书确认的金额(元)已执行的金额(元)案件受理费(元)1(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67号柳朝中17566.10130799.24113233.133262(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68号肖勇军187056.82581517.70394459.894661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69号邬建军125814.01391274.64265460.633370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70号杨林槛36141.64112880.2176738.578845(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71号彭中华53020.94165148.98112128.0413916(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72号刘国辉30527.7495408.8364881.097167(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73号张燕89902.01279699.9189797.8924588(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74号郑建平8317.3662215.3553897.99509(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75号钱昭42229.5495376.9453146.77105610(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76号罗春雷110619.01344447.98233828.95295211(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77号张必红35998.71112480.8376482.1287512(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78号孙方雷93046.64289591.74196545.12521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6页,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