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刑执字第4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孙云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云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c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执字第4463号罪犯孙云宽,男,1945年5月11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文盲,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2日作出(2001)长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云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9日以(2001)吉刑核字第133号刑事判决,核准改判。认定被告人孙云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核准后,于2001年8月29日交付执行。2003年11月1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58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6年6月1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刑执字第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0年9月2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3086号刑事裁定依法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孙云宽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云宽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孙云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云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孙 宁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