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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刑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秦应航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应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益刑执字第282号罪犯秦应航,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2年8月6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怀中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应航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万元,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6日作出(2002)湘刑一终字第3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应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4月27日交付执行。2003年5月31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起止为:自2003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该犯系主犯、少年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54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本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益刑执字第7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279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5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均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教育,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积极靠拢政府,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决心加强自己的思想改造,重塑自我,回报社会;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能按时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期内共获考核分137分。2011年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12年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2012年改造质量评估均为B等,2013年一、二季度改造质量评估均为较好档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呈报的罪犯个人总结、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计分审批表、鉴定意见、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应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应航减去有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2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