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一初字第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262号原告:陈某,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赵某,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在一起生活时间不久被告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在苏州市打工经朋友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生育子女。2008年春节前,被告借故离家去苏州市,后一直未归,现原告不知原告下落。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结婚证、原告提交的舒城县棠树乡路西村民委员会证明等在案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在一起生活时间短暂,双方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离家出走多年,对家庭不尽义务,与原告分居至今,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席广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