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复执字第00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倪青武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徐东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青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复执字第0039号申请执行人:倪青武,地址: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凤鸣村三组11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徐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倪青武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徐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洪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臣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