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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刑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曾友根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友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益刑执字第209号罪犯曾友根,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9年12月10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荷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友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0年3月3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121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7日起异动后刑期至2022年11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友根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反省罪行,决心重新做人;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身份意识强,注意行为养成,尊重干警,团结同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期内共获考核分133.4分。2011年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12年评为优秀互监组长、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罪犯奖惩审批表、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曾友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友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