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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嵇尚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嵇尚将,杨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995号申请执行人嵇尚将。被执行人杨定伟。嵇尚将与杨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金民初字第01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定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嵇尚将借款8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545元。由于义务人杨定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嵇尚将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定伟长期在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金民初字第011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阳执行员 相咸泉执行员 黄建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