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民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徐州瑞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瑞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民初字第0012号原告徐州瑞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亚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继文,徐州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周王宝。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宝。原告徐州瑞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鲁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瑞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804元,由原告徐州瑞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