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王迪与大连市众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迪,大连市众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163号原告王迪。被告大连市众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寅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佳程,该公司员工。原告王迪与被告大连市众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迪、被告大连市众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寅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迪诉称,原告是被告公司的兼职数学老师,为被告公司的学员授课,被告统计原告授课的课时,按月授课的课时给原告发放工资。被告在2013年6月至7月共拖欠原告工资7345元,后原告多次联系索要,原告已付出劳动,被告应给付劳动所得。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7345元。被告大连市众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是培训学校,主要给学生辅导初高中数理化课程,原告王迪是被告公司的兼职老师。公司因为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原告工资,故向原告出具欠条,但被告公司现已停业,租赁的办公场所已被收回,现无法向原告支付工资。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系在校学生文化课程的培训学校。原告王迪自2012年10月起兼职为被告公司的学员教授初、高中数学课程,上课时间不固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劳务报酬口头约定为初三数学两小时150元,高一数学两小时160元,按月授课的课时计发,每月15日打到原告的银行卡中。后公司连续拖欠原告劳务报酬,原告于2013年10月离开被告公司,经协商,被告出具工资领取凭证一份,内容为:“兹王迪员工,在我单位任职,因公司资金周转问题,暂未能发给余下工资2013年6月至7月共2个月(合计:¥7345元,大写合计柒仟叁佰肆拾伍元整),特签写此凭证,以示证明,我们将尽快解决问题,待资金周转到位后回收此凭证,发放相关数额工资。在此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感谢您的理解。公司经办人:范佳程,2013.8.10,大连市众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印章”。后被告未给付原告欠薪。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资领取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接受人应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为被告公司的学员授课,被告亦认可原告的劳动付出,双方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则被告理应支付原告相应的劳动报酬。现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原告以被告出具的欠款凭证起诉,该凭证记载了被告欠付劳动报酬的原因、时间及数额等,而被告对该欠款凭证的真实性及内容无异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当认定被告欠付原告劳动报酬,数额为7345元。故原告王迪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市众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迪劳动报酬7345元。如被告大连市众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市众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按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李霞南代理审判员 陈 霞代理审判员 刘宗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新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