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邓勇与海口弘盛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勇,海口弘盛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邓勇。被执行人海口弘盛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光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邓勇与被执行人海口弘盛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海口弘盛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海口市市政工程公司尚未支付给被执行人海口弘盛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工程款1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 雄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