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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射洪民初字第39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周宇与杨霞、蒲登秀、周丹为赠与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宇,杨霞,周某某,蒲登秀,周丹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射洪民初字第3948号原告周宇,男,生于1995年9月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光平,系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霞,曾用名杨洪霞(系原告周宇之母),生于1972年2月9日,汉族。第三人周某某,男,生于2001年10月26日,汉族。第三人何某(系第三人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女,生于1977年12月9日,汉族。第三人蒲登秀,女,生于1931年1月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朝中,系第三人蒲登秀之子,生于1953年10月12日,汉族。第三人周丹,男,生于1982年6月2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宇与被告杨霞及第三人何某、周某某、蒲登秀、周丹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宇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32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三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田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