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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屏执行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李聪彬与陈福彬、陆斌、包章峰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聪彬,陈福彬,陆斌,包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屏执行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李聪彬。被执行人陈福彬。被执行人陆斌。被执行人包章峰。申请执行人李聪彬与被执行人陈福彬、陆斌、包章峰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屏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230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包章峰在银行有存款人民币4998.66元已被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陈福彬、陆斌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陈福彬、陆斌、包章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作出的(2013)屏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徐邦长人民陪审员  林 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