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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民初字第387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长林与杨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林,杨洪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3872-1号原告周长林,男,1970年3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杨洪成,男,1959年5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林与被告杨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长林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长林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周长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延庆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