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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邛崃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四川省龙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东,四川省龙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邛崃民初字第94号原告马小东。委托代理人高彩波,邛崃市临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龙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工业园区平原路塔子坝附近。法定代表人诸泽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继东,四川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嵘。原告马小东诉被告四川省龙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欣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小东及委托代理人高彩波,被告龙欣公司委托代理人唐继东、曾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4月,被告承建马尔康龙头滩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设立项目部负责现场施工,原告被聘为项目部经理分管协助测绘工作,在工作期间被告经常拖欠工资。2013年2月4日,被告项目部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从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31日共欠原告工资11500元,2月5日支付了2000元,尚欠9500元。原告为讨要工资到马尔康来往产生住宿费、交通费等3381.5元,原告屡次向被告讨要至今未能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付工资9500元及索要工资所产生的费用3381.5元。被告四川省龙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被告处上班,欠9500元是事实。但被告不支付工资是因为原告拿了被告的检测仪器不归还,对索要工资产生的费用不认可。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在被告承建的马尔康龙头滩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建设项目部上班,被告欠原告部分工资,2013年2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原告工资11500元的欠条,2月5日支付了2000元,尚欠9500元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现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无正当理由,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对索要工资所产生费用3381.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省龙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小东工资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元,由被告四川省龙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现原告已垫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