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马守国与李秋民、李秀荣、马春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守国,李秋民,李秀荣,马春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马守国。被执行人李秋民。被执行人李秀荣。被执行人马春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法普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恩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贤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