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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商初字第38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杜庆安与吴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庆安,吴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兰商初字第3824号原告杜庆安,男,1953年12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磊,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震,男,成年,汉族。原告杜庆安诉被告吴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庆安的委托代理人冯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存在承揽关系,2012年6月至今,被告共欠原告广告喷绘费用161990元,双方约定于2012年底结清。但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6199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间,被告吴震委托原告为其承揽的公交汽车广告业务制作广告喷绘及车内的展板制作安装,共有费用161990元未付。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两张,内容分别为:“欠条,今欠杜庆安车内展板安装制作费135990元(壹拾叁万伍仟玖佰玖拾元整),于2012年8月31日前付50%,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吴震,2012.06.07。”,“欠条,欠公交广告制做部喷绘欠款26000元整(贰万陆仟整),吴震,2012.11.30。”后因原告要求被告付款未果,于2013年12月13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偿付其欠款161990元,诉讼由被告负担。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原告的陈述、提交法庭的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予以认定,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吴震欠原告杜庆安广告制作费161990元未付的事实,有其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其广告制作费16199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吴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杜庆安广告制作费161990元。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上诉的标的额于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不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审 判 长  姜友银审 判 员  陈士祥人民陪审员  赵永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管旭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