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夏泉与陈勇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泉,陈勇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107号原告夏泉。委托代理人姚海华,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达明,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泉(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陈勇(以下简称被告)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泉撤回对被告陈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泉负担。审判员 赵炽兵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