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6-05-08
案件名称
济南东方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济行初字第10号济南东方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诉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济南东方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高荣英、滕兴芳、滕兴胜的住所地均在章丘市,本案由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历下区人民法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章丘市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