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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商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郭剑与上海希伊艾斯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剑,上海希伊艾斯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1061号原告郭剑,委托代理人谢瑞阳。被告上海希伊艾斯快递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剑诉被告上海希伊艾斯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郭剑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希伊艾斯快递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剑撤回对被告上海希伊艾斯快递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郭剑负担。审 判 长  王大伟人民陪审员  冯农星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富建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