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季雪强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嘉刑初字第19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嘉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雪强(自报);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辩护人徐孝娜,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未检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雪强犯抢劫罪,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天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雪强及辩护人徐孝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0日晚,被告人季雪强与金某、朱某某(均系17岁,另处)等人在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易兴网吧”内,见被害人胡某某携带现金睡在该网吧座位上,遂合谋抢劫作案。至次日2时许,被告人季雪强等人以“有人找”为由,将胡某某诱骗至老翔黄路215号附近,摁住被害人胡某某手脚并殴打胡某某,当场从胡某某身上劫得人民币4500余元,后予分用,被告人季雪强分得人民币1100元。公安机关接被害人胡某某报警后经侦查,于2013年9月24日在上海市某某路480号抓获季雪强。被告人季雪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抢劫事实,后检举了同案犯的其他抢劫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嗣后,金某家属向胡某某退出了人民币4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季雪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犯罪嫌疑人金某、朱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有关的接警记录、收条、谅解书、工作情况,被告人季雪强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雪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共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辩双方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季雪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均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季雪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等情节,本院在量刑中一并予以体现。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季雪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季雪强抢劫犯罪所得的人民币一千一百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颂华审 判 员 赵建华人民陪审员 陈品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薇审 判 长 吴颂华审 判 员 赵建华人民陪审员 陈品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