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刑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朱广荣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广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刑执字第657号罪犯朱广荣,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费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广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朱广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朱广荣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广荣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1次、表扬1次、记功1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认为,罪犯朱广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广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桂代理审判员 魏吉锋代理审判员 王兴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