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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殷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殷都支行与李永庆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殷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殷都支行。被执行人李永庆、李文明、李江涛。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殷都支行与李永庆、李文明、李江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0)安飞证经字第374号公证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刘家梁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敬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