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殷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殷都支行与李永庆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殷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殷都支行。被执行人李永庆、李文明、李江涛。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殷都支行与李永庆、李文明、李江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0)安飞证经字第374号公证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刘家梁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敬东 百度搜索“”